北投士林科學園區整地交地現況

北投士林科學園區目前第一期已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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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危老推動協助

各位鄉親屋主、地主、同業先進,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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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如有將自己應負擔的土地增值稅,以契約約定改由買受人支付,別忘了在申報房地交易所得時應將該金額計入出售價格,以免涉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而遭處罰。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為有償移轉,也就是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該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所以如果買賣契約約定是由買受人負擔原所有權人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則屬買賣對價之一部分,因實質上與買方支付該價金後再交由賣方去支付相關稅費的效果相同,當應計入原所有權人出售價格,相對也就是買受人的取得成本。
 
該局提醒,個人申報房地交易所得如未包含買受人代付其土地增稅的收入,除補稅外還會被裁處罰鍰,不過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趕快去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就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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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與屋主簽訂買賣契約已經申報繳納契稅,並向地政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雙方因故解除契約,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契稅?」
 
稅捐機關表示,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納稅義務人可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但繳清契稅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者,不可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惟如該次所有權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可申請退還原繳納契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表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如經查明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可退還其原繳納契稅;倘已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則不可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但如該次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供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可退還原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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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2016年1月1日施行至今,將屆滿3年,許多民眾仍誤以為出售房屋、土地有獲利才須辦理申報。然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提醒民眾,個人除可填寫「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於規定期限內併同契約書影本、其他有關文件及自繳稅款證明(有應納稅額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外,亦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軟體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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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老闆,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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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地主、建商、營造、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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